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01 13:00:39 点击次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成功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法拍卖并顺利交付买受人,快速变现为申请人追回部分款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27日,兴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广西龙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文某某、杨某某以二人名下位于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台路某楼栋,作为抵押物,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兴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广西龙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龙州县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兴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龙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91万余元,被告文某某、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兴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广西龙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龙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兴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文某某、杨某某均成为该案件被执行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兴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文某某、杨某某名下除了为贷款担保的不动产房屋外,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此情况,执行法官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拍卖文某某、杨某某二人名下位于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台路的房屋,尽快为申请人追回执行款。执行法官吕云赶赴兴安县对涉案的房屋进行询价得出结果后,立即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房屋进行拍卖。仅仅一个多月,涉案房屋顺利拍卖成交,房屋起拍价3677884元,最后成功以4052884元的总价竞拍成功,溢价率10%。经过拍卖流程后,房产最终得到妥善处置并顺利交付,案件执行完毕。
近年来,龙州法院大力推动智慧法院建设,通过与网拍平台合作,突破传统拍卖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网拍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等优势,大大提高了变现效率,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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