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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存款?再婚老伴获继承权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25-03-10 18:45:00 点击次数:

再婚妻子全女士要求继承已故丈夫刘先生的遗产却遭到继子刘某的阻拦,刘某声称父亲留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并擅自转移了父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全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00 年,全女士与刘先生再婚,婚后无子女。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刘某,长期居住国外。2022 年刘先生去世,留下了一套再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刘先生去世后,他的儿子刘某擅自取走了父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 150 多万元、美元 8000 余元,并以父亲留有遗嘱为由,拒绝全女士继承遗产。

全女士认为,自己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了妻子的义务,理应继承房产和银行存款。刘某则主张,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全女士无权继承。

刘某所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此类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房屋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全女士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一起共同生活,且全女士年事已高,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 300 多万元,且由全女士居住使用。刘某取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50 多万元、美元 8000 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全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款项取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归全女士所有,全女士给付刘某房屋补偿款 100 多万元;刘某给付全女士存款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120 万余元,剩余人民币 30 多万余元及美元 8000 余元归刘某所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其他继承人转移遗产、保护再婚老年妇女的继承权和居住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否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根据再婚妇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支持再婚妇女多分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再婚妇女未育有子女,年事已高,且长期在房屋中居住使用,支持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保障再婚妇女住有所居。并且对其他继承人擅自提取的银行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存款中的一半分出,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对故意隐匿遗产的继承人,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是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离异的人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相互鼓励扶持形成新家庭,但夫妻一方去世后子女状告继父母案件增多。

本案中,父亲去世后儿子状告继母,全女士为再婚妇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长期居住在房产中,法院依法支持其多分遗产,并判决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充分保障了其继承权和居住权,体现弱有所扶的价值。并对其他继承人刘某转移遗产的行为,酌情予以少分,有利于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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