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6-05-18 13:15:28 点击次数:
(西部商报记者祁瑞龙)昨日,记者获悉,重新修订的《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此外,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对按照规定通过“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存在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情形。
《办法》指出,《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额度或幅度,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细化,全省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按《裁量基准》执行。对不适用裁量基准的下列情形,应由本级税务机关业务主办部门提出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并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包括:一是违法行为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依法不予处罚的;二是对当事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的。
作者:祁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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