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6-07-31 22:29:07 点击次数:
评定调整动态及时
新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新办法体现了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并不是恒定不变的,被评为一类企业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出口退税企业有不遵守税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骗税嫌疑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应及时调整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如一、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对企业的管理类别实行动态调整,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一类企业的办税便利。专家学者和外贸企业负责人普遍认为,这种标准明确、过程透明、及时灵活的动态调整,是对出口企业的一种激励与鞭策,可以促使出口企业守法经营,也促使更多的三、四类企业进一步规范出口行为,争取尽早成为一、二类企业,获得更多的办税便利,促进自身的更好发展。
信息共享管理更精准
李万甫认为,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精准性。
从外部看,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政府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评优评先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合作,形成信用评价结果互相认定、互相应用的部门联动机制,努力化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同时,为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提供了助力。如将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出口企业分类评定的重要依据。
从内部看,结合税收征管查信息对企业状况准确把控,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促进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伴始终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认为,对于评定的不同类别的出口企业,国税部门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
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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