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6-08-07 10:09:51 点击次数:
为推进水资源费改税工作,现就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清查通告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次清查采用纳税人主动申报和部门联合排查两种方式进行。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取用水户要在8月15日前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三、8月15日前,完成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的取用水户视为主动申报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纳税人自7月1日至申报日的取用水量,水行政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为其核定取用水量。申报日后取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实际计量数据核定。
四、未主动申报的纳税人自7月1日至排查发现之日的取用水量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排查发现并纳入水资源税管理后的取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实际计量数据核定。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非法取用水量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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