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7-05-26 15:38:26 点击次数:
中新网5月26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印发公告。
图为一位纳税人展示在超市刚领取的发票。<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刘忠俊 摄
资料图:一位纳税人展示在超市刚领取的发票。中新社发 刘忠俊 摄
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据介绍,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同时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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