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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地税10月1日起联合实施“三项制度办法”_金羊网新闻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7-10-05 21:10:23 点击次数: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粤税宣报道:10月5日从广东税务部门获悉,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更好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近日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办法”),并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今年5月,税务总局下发推行三项制度试点方案,从65家省税务局申报的311家试点单位中确定31家单位开展试点。其中,广东是全国两个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开展全部三项制度试点的省份之一。广东“三项制度办法”是全国首个国地税联合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也是广东税务系统的重大具体举措。其主要针对广东省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出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和监督税务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更好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发展。

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打造“阳光税务”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执法事项内容、范围、程序、期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要求税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也就是说,该办法全方位涵盖日常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清晰可见、方便可查,税务执法完全显示在阳光之下。

具体说来,实施执法行为前,税务机关需将执法主体及职责、执法人员权限、权力和责任清单、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办税指南、执法流程等内容进行事前公开;在实施执法行为过程中,税收执法人员要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告知事实理由和执法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税收行政行为后,税务机关需公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应纳税额情况,依法公开税收个案批复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发布欠税公告等内容,同时注重风险防控,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执法全过程记录打造“规范税务”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均需进行全过程的文字或音像记录,并按要求保存归档,确保全过程留痕和实行可回溯,每项执法行为均实现有据可查,既能“看得见”,又能“存下来”,为纳税人维权、税务干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重要的保障。

该办法以执法活动的环节划分,详细规定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包括拒绝调查)、风险提示、审查决定、说明理由、送达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等不同环节的记录要求。还规定了音像记录不间断记录、事前告知、突发情况处理及设备维护保养的具体要求,以及列明了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该办法还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当事人或现场其他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的,只要不妨碍执法活动,税务机关不得限制。

健全法制审核制度打造“法治税务”

《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理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强制和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之前,必须经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对决定的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和权限、执法程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让执法决定经受法制的检验,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核办法》结合税收执法行为的类别、层级、涉案金额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审核内容和判断的标准,尽可能涵盖税务机关日常执法中有必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具体执法事项,保证税收法制决定审核常态化、程序化,高效有序地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加多一道法治保障。

据介绍,为推动“三项制度”取得实效,广东税务部门探索将“三项制度”嵌入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廉政监察、执法监督等环节,并多措并举强化信息化支撑,如探索在广东电子税务局开发应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三项制度试点实施工作全流程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税收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目前分散于网站、微信、大厅等渠道的公示信息,通过公示平台进行集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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