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05-07 17:36:42 点击次数:
长江云报道 5月6号,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对企业长期零申报的行为不检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一名税务所所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吕晴,1985年12月入党,2001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武汉市武昌区地税局新河税务所所长,2009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武昌区地税局中华路税务所所长,2015年11月至今任武昌区地税局中南路税务所党支部书记、所长。
吕晴在任新河税务所和中华路税务所所长期间,所管辖的一家公司曾于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隐瞒外出经营行为,将已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登报声明作废,在公司账簿上不列或少列应税收入,偷漏税款39.72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吕晴在对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所长职责,过于放松甩手,对该企业长期零申报的行为不检查,对该企业发票的领购、缴销不过问、不审批,对该企业发票违章问题不处罚,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该企业的偷漏税款行为。吕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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