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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部门:企业为职工交纳保险费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09-28 20:01:20 点击次数:

 央广网厦门9月28日消息(记者马宁)为保障职工权益,很多企业为职工交纳各类保险,比如社会保险、意外险等。那么,企业为职工交纳的这些保险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近日厦门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为职工交纳的部分保险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据税务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但税务部门提醒企业注意: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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