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11-17 10:17:40 点击次数:
本报太原11月16日讯(记者李若男)即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重点对扣缴单位10月1日起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错误按照9月属期填报的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办税大厅、网上,广泛宣传正确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属期概念,并仔细梳理、排查扣缴义务人10月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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