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24-12-17 12:44:16 点击次数:
小明(化名),2010年出生,父母早年为其在福州市区购置了一处住房。2022年,父母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2024年,母亲再婚,小明随母亲和继父移居外地。为了给小明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母亲打算出售福州市区的住房。由于小明未满18岁,母亲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了出售房产的相关事宜。登记机构表示,需要小明的生父、生母、继父共同到场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案例点睛
根据《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出售未成年人子女的房产,需由监护人即父母共同申请。在此案例中,小明父母离异,母亲再婚,小明随母亲和继父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小明的继父也需承担监护义务。所以,登记机构要求小明的生父、生母、继父共同到场申请,并出具书面保证。
若涉及收养关系,养父母代为出售未成年养子女房产的登记问题,《民法典》第1111条有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此情况下,只需养父母共同到场申请,并出具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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