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09-28 20:03:37 点击次数:
荆楚网消息(记者 钟晨 通讯员 杨涛、叶翩)9月28日,记者从武汉市税务局获悉,近期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10月1日起执行: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适用新的税率表,此举将使对应的纳税人享受到极大的降税福利。
据了解,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到减税红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行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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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间,将率先实现两大利好!”武汉市税务局局长孟军介绍:“一方面,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率先按5000元/月的标准进行扣除,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提高了;另一方面,率先适用新的税率表,拉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对于纳税人关心的计算问题,武汉市税务局简单算了一笔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工资收入,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并扣除起征点后的余额。
比如,张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是12000元,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共2000元后,则张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0-5000=500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10%-210=290元。如果按照过去的计算方式,张某的应纳税额应为745元,新政后将减少455元,降负达60%。
为使纳税人应享尽享惠民政策,武汉市税务局已启动多项便民举措,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申报等业务;如有任何疑难问题,可拨打12366个人所得税咨询专席,将提供咨询、运维等多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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