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12-07 23:08:54 点击次数: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33号(资源环境类15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到,将在推进房地产相关税收制度立法与改革过程中,统筹研究房地产交易环节与保有环节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对于这份《关于盘活低效用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提案》,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土地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样,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源短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提出的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工业用地转让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开征目的、税率设计、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都有所不同,聚焦不动产交易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无论是工业用地转让还是其他房地产转让,都须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收,在转让交易中税收政策的适用并不区分用地类型,不存在按“房地产税收标准”征税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才是增值额。因此土地增值税实行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仅为名义税率,纳税人的实际土地增值税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工业用地税收负担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提案建议,在推进房地产相关税收制度立法与改革过程中,统筹研究房地产交易环节与保有环节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减少工业用地闲置、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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