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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征管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8-12-24 23:02:22 点击次数: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办法,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

  公告明确,为了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四个大亮点。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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